艺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20]10号),根据北京市商务局印发的《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清单(第一批)》任务分工,我局依据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艺术品审批及监管手续的公告》(2019年第67号公告),支持艺术品保税仓储,支持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配合北京海关简化艺术品进出口监管手续,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是指艺术品从境内综合保税区外进出综合保税区的实质性进出口行为。
二、开展艺术品保税存储的,在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进出货物的备案环节,以及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申报环节,我局不再核发艺术品审核批准文件。
三、在境内综合保税区内外开展艺术品展览、展示及艺术品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凭我局核发的艺术品审核批准文件办理海关验放手续,对同一批艺术品,我局核发的批准文件可以多次使用。
特此公告。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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