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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十三五”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修订版)

  • 时间:2021-03-05 1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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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打造重庆旅游业发展升级版,加快推动全市入境旅游发展和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77号)和《重庆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指导意见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8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境内外旅行社、市内邮轮企业。

  二、奖项设置

  奖项包括入境组客类奖励、旅游推广类奖励和国内旅游营销类奖励三大类。

  三、奖励标准

  (一)入境组客类奖励

  包括4个具体奖项,主要与入境组接团队游客量挂钩,分别为:

  1.组团人数奖

  (1)对全年组织入境游客人数在300人(含)以上的境内外旅行社,按60元人民币/人进行人数奖励。

  (2)所组接团队游览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之一:一是游览至少一个A级收费景区并在渝过夜;二是乘坐我市邮轮企业所属的五星级邮轮游览长江三峡的。

  (3)此奖项人数起计基数每年上浮30%(四舍五入)。

  2.人数增量奖

  境内外旅行社在得到组团人数奖的基础上,可申报人数增量奖。对其年度组织入境来渝游客超出上年度人数的部分,按100元人民币/人进行奖励。

  3.中新旅游产品销售奖

  对于销售“重庆+新加坡”旅游联线产品(该旅游线路产品包含在重庆和新加坡过夜)的渝、新两地旅行社,根据实际销售产品对应的旅游人数超过100人(含)时,按30元人民币/人进行奖励。

  4.入境包机奖

  境内外旅行社组织入境游客包机来渝,单团包机或该社组织的同批乘机游客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含100人),且游览至少一个A级收费景区并在渝过夜;或乘坐我市邮轮企业所属的五星级邮轮游览长江三峡,按5万元人民币/架次标准予以奖励(不接受联合申报)。

  (二)旅游推广类奖励

  1.温泉旅游奖

  境内外旅行社在得到组团人数奖的基础上,其入境来渝团队行程中还包含有重庆收费温泉旅游产品的,按30元人民币/人进行奖励。

  2.贫困村乡村旅游扶贫奖

  境内外旅行社在得到组团人数奖的基础上,其入境来渝团队行程中还包含有重庆深度贫困乡镇和贫困村旅游的(依照重庆市扶贫办最新公布的全市贫困乡镇和贫困村名单为准),按30元人民币/人进行奖励。

  3.对口支援昌都旅游专项奖

  (1)重庆市内旅行社组织游客赴西藏昌都地区旅游的,按照年度实际组客人数进行排名并取前5位进行奖励,第1名奖励10万元人民币,第2-5名依次递减2万元人民币,第5名奖励2万元人民币。接受奖励的旅行社年度组织赴昌都地区的游客数量不应低于300人(含)。

  (2)重庆市内旅行社组织游客赴西藏昌都地区旅游的,所组游客包机或乘机在昌都机场着陆(停留3天2晚以上),且单航次达到100人以上(含100人),每个航次奖励2万元人民币。(不接受联合申报)

  4.境外重庆旅游形象店奖

  重庆文化旅游境外推广中心如在境外设立重庆旅游形象店的,每年给予境外重庆旅游形象店5万元人民币奖励。

  5.境外广告推广奖

  在境外主要客源地(由市文化旅游数据中心统计的上一年度我市入境旅游主要客源国排名前20位的国家或地区)公共媒介(包括报刊、电视台、旅游网站,公共区域广告位等)投放重庆旅游产品广告、自主开展或参与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境外旅游推广活动的,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奖励,同一旅行社投放广告(含联合体投放)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国内旅游营销类奖励

  1.邮轮运行奖

  对全年运行达到30个往返航次以上的重庆籍长江邮轮,以总分100分综合评分(详见邮轮运行评分细则),按1000元人民币/1分的标准予以奖励,每艘邮轮最高奖励10万元人民币。

  2.国内旅游包机奖

  组织市外游客包机或乘机在渝东北或渝东南旅游支线机场着陆(停留3天2晚以上),且单航次达到100人以上的(含100人),每个航次奖励2万元人民币。(不接受联合申报)

  3.国内旅游专列奖

  组织市外游客乘坐列车(含高铁、动车)前往渝东北或渝东南旅游(停留3天2晚以上),且单列达到300人以上的(含300人),每个列次奖励2万元人民币。(不接受联合申报)

  四、申请及审核

  (一)除申报境外旅游形象店奖、境外广告推广奖、邮轮运行奖外,其它奖项均须按规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填报日常组接团资料;申报境外重庆旅游形象店奖、境外广告推广奖的,均按照事前申报和事后申报的流程提供相应申报资料。每年1月31日截止上一年度奖励申报资料的提交。境外组团社可出具委托授权书,委托我国境内的旅行社代为申报。

  (二)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奖励资金兑付。评审及兑付的具体流程为:奖励工作实施单位汇总并初审—专业审计机构复核—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重庆市文化旅游委官方网站公示7天—奖励实施单位向受奖单位发出《兑现通知函》—受奖单位向奖励实施单位开具等额财务票据—奖励实施单位将奖励资金兑付至受奖单位指定的收款账户。

  (三)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每年招标确定年度奖励工作实施单位和审计单位,并在重庆市文化旅游委官方网站公布。

  五、监督检查

  (一)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年度奖励工作实施单位和审计单位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单位当年起连续3个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如已拨付奖励经费的,收回已拨付奖金。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

  2.入境游团队运作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奖金来源

  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每年在市文化旅游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营销奖励经费给予奖励。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原重庆市旅游局于2016年6月印发的《重庆市“十三五”旅游营销奖励办法》(渝旅〔2016〕28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的具体执行以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印发的《重庆市“十三五”旅游营销奖励申报实施细则》为准。

  政策解读文件地址:政策解读:《重庆“十三五”旅游营销奖励办法》

  

  

  部门解读:

  政策解读:《重庆“十三五”旅游营销奖励办法》


原文链接:http://whlyw.cq.gov.cn/zwgk_221/zfgkzcwj/202001/t20200113_5729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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