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宿资讯网!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律 >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 时间:2021-03-05 20:22:46
  • 来源:
  • 作者:
  •  点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一)全面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全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担负起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文物安全工作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优势,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评体系,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纳入文明城市建设、文明村镇测评体系。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间、政府与文物部门间、文物部门与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间每年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二)强化主管部门责任。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制定全区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及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标准,指导、检查全区文物安全工作,督察文物安全执法工作;建立由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宗教、海关、文化和旅游、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长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文物安全年度联合检查、评估和专项整治行动;构建“自治区督察、盟市旗县执法、社会监督”的文物执法督察体系;推进全区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建设。盟市旗县(区)文物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文物违法案件,进行文物安全监管;协同配合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规范文物市场、管理出入境文物,适时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评估。

  (三)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公安部门要增强打击文物犯罪专门力量。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馆藏文物、田野石刻造像,破坏长城和倒买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在文物资源密集、安全问题突出的乡镇(苏木),经属地公安部门与文物行政部门联合评估后,在重点遗址所在地设立文物派出所或文物警务室,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重点保护。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查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将设有消防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的不可移动文物、博物馆、纪念馆纳入消防物联网,推进火灾图像识别和文物消防安全联防联控。海关部门加大文物合法进出境监管力度,严格文物进出境申报程序,充分利用CT、X光机等监管设备,加强对货运、旅检、邮递等渠道的文物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文物走私犯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文物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将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纳入规划予以保护。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盟市、旗县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加强文物保护,对危害文物安全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将文物保护列入建设项目当中,在建设项目前期选址或工程建设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请文物部门进行文物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统战(宗教)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规章制度,强化宗教教职人员文物保护意识教育。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四)压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人或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文物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文物单位的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旗县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旗县级政府承担安全责任。全区所有国保、区保文物建筑单位和国有博物馆、纪念馆都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各级文物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培训,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二、加强日常检查巡查,严打严防违法犯罪

   (五)提升文物安全应急防范能力。各级文保、文博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类文物安全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及时发现、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六)强化检查巡查工作。文物行政部门与文物执法机构共同担负文物安全执法巡查工作,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人)或者产权单位(人)要主动配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日常执法巡查。要通过书面文件、影像资料等方式对各项监管工作进行全过程记录,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纪录。

  (七)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坏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以及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和开发建设、破坏长城、古文化遗址案件,对违法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

  三、完善监管执法体系,强化社会宣传引导

  (八)加强监管力量。盟市、旗县文物局要加强文物安全监管力量,切实履行职责;有文物分布的乡镇(苏木)和街道,要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充分发挥“马背文物保护队”“驼峰保护队”典型示范作用,积极鼓励当地结合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文物巡查看护。完善和畅通文物监督举报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

  (九)加强文物执法。全区各级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机构,要确定专职人员开展文物安全执法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执法人才培养,采取以会代训、请进来送出去、与院校联合办班等多种形式,全面加强文物安全方面的人才培养力度。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举办1次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

  (十)加强宣传引导。利用重大活动日、新闻媒体、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等形式,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引导全社会进一步树立文物保护意识。

  四、强化科技支撑,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十一)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科技在文物安全工作中的运用,鼓励和支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积极推广先进安防、消防技术和装备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运用。

  (十二)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加快推进多渠道、多方式文物安全监控系统和文物安全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对元上都世界文化遗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动态实时监管。

  五、加强督察,严肃追责问责

  (十三)加强督察。自治区政府要加大对盟市、旗县政府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文物安全工作专项督察。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督察重要事项。盟市、旗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督察机制,切实提高督察实效。文物部门要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网络曝光的文物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件等积极开展调查、核查,进行督办、督察。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切实提高督察实效。各级政府可对文物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地区和单位给予表彰,对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

  (十四)严肃追责问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文物安全职责,对于在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原文链接:http://wlt.nmg.gov.cn/zwgk/flfg/202007/t20200706_108979.html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宿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宿资讯网 zix.musu.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4 13391650821 010-53386791
监督电话:1303109928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 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lyscfzdy@163.com  客服QQ:3420238713 通联QQ:2135697940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